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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自治條例參考版」,供地方政府制(訂)定管理法規參考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自治條例參考版

  • 由中央、地方政府與環保團體共同合作制定
  • 供地方制定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辦法參考
  • 針對公園、學校、農村社區、醫院、道路綠地、墓園、經人為規劃之溪畔、坡地等非農業非農用土地加強管理

「○○市(縣) o非農地 o非農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參考草案

本自治條例草案係依 106 年 12 月 14 日「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106 年度第 3 次及第 4 次會議決議「非農地以外的環境雜草管理,請環保署協助地方政府制定相關管理辦法」辦理。

為維護生態環境及民眾健康,防止除草劑之危害,並避免除草劑之濫用而影響空氣品質或污染水體、土壤等,及填補現行法令對使用及販賣管理法令規範之不足,並具體落實法令之精神,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共計十一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制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自治條例所稱除草劑之定義。(第三條)
四、本市(縣)禁止使用除草劑之範圍。(第四條)
五、明定農藥販賣業者販賣除草劑應遵守事項。(第五條)[選項條文]
六、明定本自治條例所稱農民資格。(第六條)[選項條文]
七、明定除草劑使用者應製作使用紀錄,除草劑之使用並應登錄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第七條)
八、明定違反除草劑使用規定之處罰及行政機關或公法人違反者,加倍處罰之規定。(第八條)
九、明定農藥販賣業者違反販賣除草劑應遵守事項之處罰。(第九條)[選項條文]
十、明定除草劑使用者未製作使用紀錄之處罰。(第十條)
十一、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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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地環境雜草管理自治條例.pdf 428 KB 113-01-11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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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3,171
  • 資料發布日期:111-04-28
  • 資料檢視日期:1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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