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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約」主要目的及精神

什麼是鹿特丹公約及公約條文

為保護人類健康及全球環境安全,加強國際貿易中的化學品資料交流,提高各國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使用,促進化學品和農藥的良好管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聯合國糧農組織(Food a

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月24日預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刪除陶斯松等3種農藥23項殘留容許量、增修訂亞醌蟎等22種農藥101項殘留容許量、新增「Afidopyropen」普通名稱為「阿扶平」,以及增列「火龍果花」及「蘘荷」列屬草木本植物,並新增農產品流通緩衝配套規定。本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美國緬因州已通過LD 1503法案,禁止在其境內銷售含有PFAS的特定產品,並在其隨後的更新法案中要求含有PFAS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向環境保護部(DEP)提交通知書,說明產品含有PFAS的用途及相關資料。然而此法案在該州推動時遭遇許多挑戰,且與其他各州的管理時程不同,因此緬因州議會通過LD 1537法案,以解決對持久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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