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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藥、禁藥、劣藥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偽藥

依照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六條規定,所稱偽造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
  2. 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
  3. 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
  4. 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

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

禁藥

依照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七條規定,所稱禁用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含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 造、加工、輸入、輸出、販賣或使用之成分者。

劣藥

依照環境用藥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所稱劣質環境用藥,指環境用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添加或變更著色劑、防腐劑、香料、溶劑或賦形劑。
  2. 有效成分含量與容許誤差範圍不符。
  3. 超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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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6,496
  • 資料發布日期:108-10-21
  • 資料檢視日期:1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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