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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拆除

  •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由於石綿的纖維柔軟,具有絕緣、絕熱、隔音、耐高溫、耐酸鹼、耐腐蝕和耐磨等特性,因此在民國60、70年代廣泛應用於建築、電器、汽車、家庭用品等,例如耐火的石綿紡織品、輸水管、絕緣板等石綿水泥製品,及各種絕熱材料等。隨著醫學衛生科技進步,陸續有研究報告指出,石綿纖維可能對人體有害,吸入石綿粉塵不僅會導致肺部纖維化,形成肺塵病,還可能誘發支氣管肺癌、胸腹膜間皮瘤和其他惡性腫瘤,隨著世界衛生組織(WHO)將石綿列為一級致癌物,世界各國已逐漸減用甚至禁用石綿。
 
  國內早期亦曾使用石綿作為防火建材,惟自環境部將石綿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並公布相關禁限用規定後,內政部於民國92年即配合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防火安全規定條文中,列舉石綿製品之規定刪除,並於民國93年起認可防火材料時加強查核是否含有石綿成分,另經濟部自民國95年起,已陸續修正相關國家標準,訂有不得含石綿成分之建築板材,並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採取抽驗之管理措施,目前除屋頂用的石綿瓦及95年以前施工及裝潢之辦公室的天花板、輕隔間牆如係使用纖維水泥板或矽酸鈣板等板材,尚有可能含有石綿外,其他建材幾不可能含有石綿成分,故國內建築界從民國95年起幾已完全不使用含石綿建築材料。
 
  由於石綿之致癌風險主要來自吸入含石綿纖維之空氣中時才會造成危害,一般家庭中所使用含有石綿成分之建材,若不去破壞它的結構,原則上不會對居住者之健康造成影響,較之耐火綿生產使用場所、實驗室、輸水管,風險相對低了許多,故有關建築物石綿管制措施著重在含石綿老舊建材拆除作業環境之控制與改善。內政部於民國99年針對建築物拆除作業已訂有「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其中對於拆除含有石綿之老舊建材,於拆除前之施工勘查報核、拆除中對環境及施工人員之污染防護、拆除後之清除處理已訂有相關規範,並於107年12月10日修正,增訂施工計畫書應檢附拆除物有無含石綿報告書、拆除石綿施工時之防護措施應符合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石綿材料之貯存及清理過程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與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建築物拆除執照時應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與環保機關配合監督查核、及建築物室內裝修涉材料拆除應用準用本規範相關廢棄廢物處理之規定等,以保障國人健康及居住空間安全。

  內政部於107年12月10日修正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自108年1月1日生效。

連結網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含石綿建築物拆除資訊專區)

內容包括安全之拆除工法、拆除機構、注意事項及相關法規(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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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8,358
  • 資料發布日期:108-01-10
  • 資料檢視日期:1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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