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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管理與廢棄

環境部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下稱毒管法)公告石綿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已將石綿使用用途逐年禁止或限制,另依《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公告「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與管理石綿及其製品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保障國人生活環境及民眾健康。

(一)毒管法

環境部於78年5月依毒管法公告列管石綿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並逐年限縮石綿使用用途,包括禁止石綿使用於新換裝之飲用水管及其配件;禁止石綿用於製造石綿板、石綿管、纖維水泥板、石綿防水膠、隔熱材料、矽酸鈣板、石綿繩索、石綿墊片、石綿瓦及剎車來令片等。除研究、試驗、教育用途外,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青石綿(Crocidolite)、褐石綿(Amosite)、角閃石石綿(Anthophyllite)、陽起石石綿(Actinolite)、透閃石石綿(Tremolite)及溫石綿(Chrysotile)。

(二)廢清法

1.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

111年10月公告「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加強國內含石綿產品之管理,明定自112年5月1日起,除軍事、研究、試驗及教育用途與無法取得適當不含石綿之替代品,並經審查核准者外,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

2.處理相關法規規定

(1) 已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8款明確規定「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之判定基準。

(2)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其處理方式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0條第15款之規定。

(3)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其貯存、清除、處理如違反規定,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3.清除處理機構數量

全國可受託清除處理「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701)之合格清除、處理機構,可至環境部「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許可機構查詢」中,點選「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選擇廢棄物代碼:C-0701 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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