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1.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109.02.21修正公告)
依第4條第8款規定「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係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1) 製造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2) 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3) 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過程中,所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4) 盛裝石綿原料袋。
(5) 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如屬符合上述性質之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則認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如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如不具上述性質,因對環境及人體健康較無危害性,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12.11.01修正公告)
屬有害性事業廢棄物範疇之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其處理方式應符合設施標準第20條第15款之規定: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之容器中,或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拆除後,先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之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3.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107.11.27修正公告)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屬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即應依本署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事業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情形及清理流向等資料;若非屬前開指定公告應以網路申報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報營運紀錄。
4. 相關罰則
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其貯存、清除、處理如違反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5. 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之廢棄物清理作業指引(108.1.9訂定)
為使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建材廢棄物能妥善清理,避免石綿廢棄物於清理過程中飛散危害人體健康,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作業指引。以協助拆除與清除業者瞭解對拆除後含石綿建材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並提供相關機關輔導清除處理流程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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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拆除後含石綿之廢棄物清理作業指引.pdf | 395 KB | 113-10-04 | 2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