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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記

1995

聯合國環境計畫署理事會(UNEP GC)通過了第18/32條決議,引入了化學品健全管理的跨組織計畫,化學品安全政府間論壇(IFCS)和國際化學品安全方案,開始了對12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評估。政府間化學品安全論壇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特設工作組認為,存在足夠的資料證明,需要採取國際行動以儘量減少12種POPs所造成的風險,包括一個全球性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這次會議向環境署理事會和世界衛生大會(WHA)提交一項建議,即必須立刻對這些物質採取國際行動。

1997

環境署理事會通過了19/13C號決議,贊同政府間化學品安全論壇的結論和建議。理事會建議環境署協同有關國際組織,組成一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C),授權其在2000年前,從最初的12種POPs開始,建立一個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政府間化學品安全論壇的建議,並要求世界衛生組織積極參加談判。

2001

最初的公約協商在斯德哥爾摩結束,各國完成公約的談判與協商,共獲151個國家簽署。

2004

法國於2004年2月17日獲得批准成為第五十個締約國,依該公約第26條「本公約應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交存之日後,第九十天起生效」,故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於2004年2月17日宣佈,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於200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實施。

最初的128個團體和151個簽署國已經批准公約,公約正式生效。共同簽署同意禁用9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並同意如果有新的化學品符合某些持續性和跨界威脅的標準,可以審查和補充該公約。

我國行政院環保署依據「斯德哥爾摩公約」精神,進行12種POPs的管制(2004,5,28)

我國雖非POPs公約締約方,但環保署依據「斯德哥爾摩公約」精神,致力於減少、消除和預防POPs帶來的健康威脅和環境風險,營造一個「無毒害的生活環境」,且台灣自1986年即公布實施【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這12種都已進行管制,相關管制情形如圖表。

2005

為設置該公約的實施方案,在2002年6月和2003年7月,代表們通過了一系列精心制定的決議。這些決議涉及到:評價是否需要繼續使用滴滴涕用於病媒控制;建立進入特定免稅額的審查程式;採用的財務機制的引導;建立報告的時間表;安排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資料監測;建立建立議事規則和財務規則;採用對秘書處的預算以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POPRC)。審查委員會的設立是為了定期審議對本公約附件的其他候選人。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各締約方提名來自五個區域集團的31位元專家。它分三個階段審查各方提名的的化學物質。委員會首先確定該物質是否符合POPs篩選標準,如公約規定的持久性,生物累積性,遠距離環境遷移和毒性。如果物質被視為滿足這些要求,然後委員會起草一份風險簡介,評估該物質是否有可能因為長距離遷移而造成重大的不利於人體健康和/或環境的影響,進而需要採取全球行動。最後,如果審查委員會認為採取全球性行動是必要的,他們會提供一個考慮了社會經濟因素與可能的控制措施的風險管理評價,並在此基礎上,審查委員會決定建議將該物質列入公約中一個或多個附件。

我國行政院環保署為積極掌握國際動態,以非政府組織 (NGO) 的方式派員參與。該會議中首批列管12種POPs物質 (Dirty Twelve) ,其中滅蟻樂(Mirex)已由農藥管理法管理,不核准登記使用;?喃及戴奧辛屬工業製程或焚燒副產物,由相關污染防制法規嚴格管制,有關戴奧辛調查、監測、減量工作,環保署已積極推動中;其餘多氯聯苯及滴滴涕(DDT)等8種有機氯農藥共9種化學物質,皆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全面禁用,截至目前國內已無上述9種物質之運作來源。

2006

本次會議於2006年5月1-5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在公約的授權下,COP2考慮了若干行動報告,並通過了18項決定:滴滴涕,免稅,財政資源和機制,資訊交流,最佳可行技術/最佳環境實踐,鑒定和量化釋放物,減少或消除廢物排放計畫的措施以及履行計畫,將化學物質列入公約的附件A,B和/或C,報告,技術援助,協同作用,效能評估,和違約規定。第2次締約國大會(95年5月1日至5日)第二次締約國大會於瑞士日內瓦舉辦,環保署亦循往年模式前往參與。該會議中,針對於五溴二苯醚 (Pentabromodiphenyl ether) 、克敵康(Chlordecone) 、靈丹(Lindane) 、全氟辛烷磺酸鹽 (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 PFOS) 及六溴聯苯 (Hexabromobiphenyl) 等5種化學物質之第一階段特性審查業提大會報告通過,後續將進行風險及社會與經濟影響等審查,今 (95) 年確定暫不納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 管制名單。各國仍加強執行第一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列管的12種化學物質。另大會亦針對強化與巴塞爾公約及鹿特丹公約的合作關係、戴奧辛 (Dioxin) 及?喃 (Furans) 之釋放量計算工具、國家實施計畫(NIP) 準則、最佳可行技術 (BAT) 及最佳環保策略 (BEP) 指導方針、效益評估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模式等問題進行討論。

第二屆締約國大會於瑞士日內瓦舉辦,環保署亦循往年模式前往參與。該會議中,針對於五溴二苯醚 (Pentabromodiphenyl ether) 、克敵康(Chlordecone) 、靈丹(Lindane) 、全氟辛烷磺酸鹽 (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 PFOS) 及六溴聯苯 (Hexabromobiphenyl) 等5種化學物質之第一階段特性審查業提大會報告通過,後續將進行風險及社會與經濟影響等審查,今 (95) 年確定暫不納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 管制名單。各國仍加強執行第一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列管的12種化學物質。另大會亦針對強化與巴塞爾公約及鹿特丹公約的合作關係、戴奧辛 (Dioxin) 及?喃 (Furans) 之釋放量計算工具、國家實施計畫(NIP) 準則、最佳可行技術 (BAT) 及最佳環保策略 (BEP) 指導方針、效益評估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模式等問題進行討論。

2007

斯德哥爾摩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於2007年4月30日至5月4日,在塞內加爾達喀爾舉行。第三次締約國會議審議了在公約範圍內的若干行動報告,並通過了22項決定:進入特定豁免登記的審查標準的修訂;滴滴涕;減少或消除廢物排放的措施;識別和量化釋放物的標準化工具包框架;最佳可行技術的指導方針和最佳環境實踐的指南草案;區域中心;將化學品列入公約的附件A,B和/或C;報告;成效評估;國家實施計畫;預算;財務資源;技術援助;協同作用違約規定。

第三屆締約國大會於非洲塞內加爾的首都達舉辦,環保署亦循往年模式前往參與。該會議中,評估增列5項POPs名單中,靈丹 (Lindane) 我國已於78年間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列管並已全面禁用;而作為電子產品溴化阻燃劑的五溴二苯醚 (Penta-BDE) ,已於94年12月30日公告為第一類毒化物;全氟辛烷磺酸基化合物 (PFOS) 、全氟辛酸化合物 (PFOA) 、六溴聯苯 (hexabromobiphenyl) 等本署乃進行管理評估是否公告列管。各國仍加強執行第一次締約國大會通過列管的12種化學物質。

2008

依據公約第7條規定,為使各規範事項得以執行,締約方應制定實施計畫並送交締約方大會審定,我國目前並非POPs公約之締約方,但為表達我國目前政策已符合該公約各類管制時程與作業事項,同時為彰顯我國POPs管制方向及積極作為,特制定我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畫」,做為國內推動工作之具體依據,並已於2008年7月3日奉行政院核定在案。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日內瓦舉行,環保署亦循往年模式前往參與。該會議係屬技術性會議,共討論9種化學品,包括:六溴環十二烷(hexabromocyclododecane)、安殺番(硫丹,endosulfan)、短鏈氯化石蠟(Short-chained chlorinated paraffins)、商用八溴二苯醚(Commercial octabromodiphenyl ether)、五氯苯 (Pentachlorobenzene)、α-六氯環己烷(Alpha hexachlorocyclohexane)、β-六氯環己烷(Beta hexachlorocyclohexane)、靈丹(Lindane)及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等是否納入公約列管。目前國內已列管5種化學品,其餘4種正積極評估是否應予公告列管或管理。

2009

締約方大會第四屆會議於2009年5月4-8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締約方通過了關於各種主題的33項決定,包括資金和技術援助,並根據該協定在附件A,B和/或公約C中新增九種物質,即:c-五溴二苯醚;開蓬;六溴代二苯;甲型六氯環己烷;六氯環己烷;林丹;c -八溴二苯醚醚;五氯苯;全氟辛烷磺酸,其鹽類及全氟辛烷磺酸氟。根據該修正案,新增POPs名單於 2010年8月26日在151個締約國生效。各方還通過了一項關於在巴塞爾公約,鹿特丹和斯德哥爾摩公約之間進行合作的決議,其中包括召開公約締約國特殊會議的協議。

環保署派員會同工研院參加於2009年5月4日至8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國第四次會議(COP4)。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第四次締約國會議98年5月9日於瑞士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落幕,經過熱烈討論以及各國間的協商後,宣布新增列管9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本次9種新增列管之化學物質中,十氯酮(克敵康)係由「農藥管理法」管理,尚未核准登記使用,依農藥管理法不得進口、製造、販賣及使用;靈丹、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及五溴二苯醚環保署已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除五溴二苯醚尚可用於阻燃劑等用途外,其他皆已全面禁用。其餘4種化學物質及四溴二苯醚(Tetrabromodiphenyl ether)1項,應積極評估國內之運作及管制情形,擴大列管毒化物項目,審慎檢討該等化學物質的管制措施,以符合國際管制趨勢。

第五次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於2009年10月12-16日舉行會議,處理若干業務問題,包括:新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工作方案;替換和替代品;毒性相互作用;為了更有效的參與審查委員會的工作所需要採取的行動。 POPRC5一致認為,六溴環十二烷(HBCD)符合附件D的標準,需要起草一份風險草案。對硫丹和短鏈氯化石蠟(SCCPs)的風險草案進行了審議。SCCPs放在附件E,並準備在POPRC6和公約中進一步審議,通過表決,以便決定是否將硫丹進行到附件F的階段,同時邀請各締約方提交其對人類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資訊。

2010

2010年2月22日至24日,在印尼巴厘舉行了關於巴塞爾,鹿特丹和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的特別會議。代表們通過了一項具有綜合協同效應的決議,包括聯合行動,預算週期同步,聯合審計,聯合管理職能,綜合性的協同作用和審查安排。

全球環境基金第五次增資(GEF5)的投資方第六次會議於2010年5月12日在法國巴黎舉行,同意增資42.5億美元。從2010年7月-2014年6月,總額為4.2億美元的資金被分配到化學品領域的專案,包括:3.75億美元用於POPs;2500萬美元用於消耗臭氧物質;以及2千萬美元用於包括汞的試點專案在內的化學品管理。GEF – 5設想處理約10,000噸過期農藥,以及23,000噸與多氯聯苯有關的廢物。資金也將部分的用於削減無意產生的POPs,並支持新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試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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