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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大會(COP)

2023
  1. 舉行時間: 2023年10月30日~ 2023年11月03日
  2. 舉行地點: 瑞士日內瓦
  3. 重要決議:
     (1)通過修正公約附件A第一部分,決議新增淘汰某些電池、開關、繼電器、照明光源等含汞產品及其淘汰日期。
     (2)同意將「使用含汞催化劑進行聚氨酯生產」納入公約附件B的第一部分,淘汰日期為2025年。
     (3)決議刪除含汞化粧品1ppm汞限值,並於2025 年底前淘汰,包含亮膚肥皂和乳霜,但不包括眼部化妝品。
     (4)決定要求締約方提交國家行動方案或報告,說明如何淘汰牙科汞合金而採取的步驟或措施。
     (5)鼓勵締約方努力控制汞向大氣的排放。
     (6)通過關於控制相關來源釋放的最佳可得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的指導意見。
     (7)汞廢物的閾值—同意將汞的總濃度設為15 mg/kg作為受到汞或汞化合物污染的廢棄物的閾值(threshold),未採用這一閾值的國家將向秘書處提交已採取適當廢棄物管理措施的報告。
    (8)通過汞公約成效評估評估指標;同意在2027年COP7審議公約第一次成效評估的結果。
    (9)國際合作與協調—歡迎秘書處有機會成為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的觀察員;加強與世界衛生組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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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 舉行時間: 2022年3月21日~ 2022年3月25日
  2. 舉行地點: 印尼峇里島
  3. 討論議題:
     (1)審查附件A和附件B
     (2)關於牙科汞合金的資訊
     (3)修正附件A和附件B的提案
     (4)以協調制度編碼為基礎識別與區分非含汞產品和附件A所列含汞產品之方法,以追蹤含汞產品
     (5)汞釋放
     (6)含汞廢棄物閾值界定
     (7)效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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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 舉行時間:2021年11月1日~ 2021年11月5日
  2. 舉行地點: 線上會議
  3. 討論議題:
    討論相關預算及效益評估等議題,各方對於效益評估的框架及指標仍有意見,並未達成共識,公約秘書處將在COP4實質會議前之閉會期間繼續促進各方的交流,期望在COP4實質會議上持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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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 舉行時間: 2019年11月25日~ 2019年11月29日
  2. 舉行地點: 瑞士日內瓦
  3. 討論議題:

(1) 含汞產品以及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製程(包含審查附件A和附件B、修正附件A的提案、根據協調制度框架識別和區分非含汞產品和附件A所列含汞產品的辦法)

(2) 汞的釋放(公約第9條)

(3) 含汞廢棄物閾值之界定

(4) 污染場址管理指導意見(公約第12條第3款)

(5) 露天燃燒廢棄物造成之汞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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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1. 舉行時間: 2018年11月19日~ 2018年11月23日
  2. 舉行地點: 瑞士日內瓦
  3. 討論議題及決議:

(1) 審議關於露天焚燒的汞排放問題的報告

請秘書處繼續彙編來自締約方的資料,並請秘書處持續與巴塞爾公約、鹿特丹公約和斯德哥爾摩公約秘書處進行接觸,並向COP3報告最新情況。

(2) 汞的釋放(公約第9條)

鼓勵締約方持續提交點源資料,並建議秘書處於2021年12月31日收到締約方提交的第一批報告後,再啟動控制釋放來源之最佳可得技術和最佳環保做法指導意見的制定工作。

(3) 汞臨時儲存指導準則(公約第10條)

通過關於汞廢物以外的汞的無害環境臨時儲存的指導準則。

(4) 含汞廢棄物閾值之界定

請締約方大會持續召開會議審議秘書處提交的有關含汞廢棄物閾值之界定報告。

(5) 污染場址管理指導意見(公約第12條第3款)

請秘書處持續徵求及彙整專家意見,持續編寫指導意見修訂稿並提交COP3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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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 舉行時間: 2017年9月24日~ 2017年9月29日
  2. 舉行地點: 瑞士日內瓦
  3. 討論議題及決議:

(1) 汞的供應來源和貿易(公約第3條)

通過關於查明庫存和汞供應來源的指導意見、獲准進口汞的表格和使用該等表格之指導意見。

(2) 汞排放(公約第8條)

通過最佳可得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的指導意見、締約方針對既有排放源減量應採取控制措施之指導意見。

(3) 豁免(公約第6條)

通過註冊豁免格式及豁免登記簿格式。

(4) 審議關於露天焚燒的汞排放問題的報告

請秘書處繼續彙編關於露天焚燒廢棄物的汞排放資料,提交至COP2審議。

(5) 締約方大會應根據公約第3、4、5條的具體議題採取行動

重新審查汞化合物貿易的問題,並請秘書處彙編締約方提供的資訊,就可能納入公約附件A及附件B的其他含汞產品及生產製程編寫一份報告,分別供COP4、COP3審查。

(6) 編制汞排放清單的指導意見

通過編制排放清單的指導意見。

(7) 汞的釋放(公約第9條)

鼓勵締約方儘快確定相關釋放點源並提交給秘書處,請秘書處彙編締約方提交的資料並提交COP2。

(8) 汞臨時儲存指導準則(公約第10條)

請秘書處進一步修訂汞和汞化合物臨時儲存指導準則草案,並將經修訂的指導準則提交COP2審議。

(9) 含汞廢棄物閾值之界定

通過建立閾值之工作期程,請秘書處整合專家意見並將專家提交建立閾值方法的結果報告提交至COP2審議。

(10) 污染場址管理指導意見(公約第12條第3款)

通過污染場址管理指導意見的架構及規則,建議編制關於污染場址管理的指導意見草案,並於COP2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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