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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新增RoHS指令有關回收PVC中鉛、鎘的豁免條款

  • 轉載單位:綜合規劃組

歐盟委員會於2024年1月10日發布 (EU) 2024/232更新指令,新增歐盟RoHS指令附錄三豁免條款第46項有關回收PVC材質中鉛、鎘含量的豁免。

成員國最遲應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通過並公布遵守本指令所需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並於2024年8月1日開始實施。

豁免條款第46項有關回收PVC材質中鉛、鎘含量的豁免

附錄三
編號

指令編號 豁免內容 有效期限
46 (EU)2024/232 用於電子門窗且含有聚氯乙烯廢棄物(recovered rigid PVC,以下簡稱「回收硬質PVC」)混合物的塑膠型材,其回收硬質PVC材料中鎘和鉛的濃度分別不超過0.1%(重量計)和1.5%(重量計)。

自2026年5月28日起,從電子門窗回收的硬質PVC,僅可用於生產符合法規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附錄17第63項第18 (a)至(d)點規定的新物品。

提供含有鉛濃度大於0.1%(重量計)的回收硬質PVC的PVC供應商,必須在製品投放市場之前,確保其具有明顯、易讀和無法去除的標示:「“Contains ≥ 0,1 % lead」 (含鉛量 ≥ 0.1%);如果物品因其特性無法在物品上標示,則應在物品的包裝上標示。

含有回收硬質PVC的PVC製品供應商應根據國家管理機構要求提交書面資料,以證實這些製品中的PVC回收來源。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明,且透過相關機制所頒發的證書,例如根據EN 15343:2007或同等認可標準發行的證書,可用於證明該PVC製品於歐盟生產的聲明;進口物品中PVC回收來源的聲明應附上由獨立第三方頒發的證書,以提供同等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明的資訊。
適用於第11類產品 期限: 2028/5/28

 

新聞出處:全國公證

資料來源:全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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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78
  • 資料發布日期:113-02-22
  • 資料檢視日期:1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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