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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鉛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轉載單位:綜合規劃組

勞動部於112年12月27日預告修正「鉛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鉛中毒預防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六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次修正係為明定鉛混合物列管之濃度限值及配合相關法規名稱之修正;此外,為提升工程控制源頭品質管理機制,明定局部排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設計,並強化其設置與維護之管理等,爰擬具本規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鉛作業實際運作情境,修正部分鉛作業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鉛混合物列管之濃度限值,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爰修正本規則所引用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四、配合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規定之修正,爰修正相關作業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新增局部排氣裝置應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六、新增局部排氣裝置應由經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設計報告書與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另明定設計專業人員之資格及訓練課程、時數等規定,以提升人員之設計能力及裝置之性能。(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

七、為整合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作業應辦理事項,將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規定事項移列至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及四款,以利閱讀及執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

八、明定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應指派鉛作業主管及其職責。(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九、考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及第三十一條之一,需給予雇主一定期間採取完備相關行政配套措施,爰明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新聞出處: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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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695
  • 資料發布日期:113-01-04
  • 資料檢視日期:1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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