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要內容區
:::

化學物質環境流布調查資訊網站

:::

調查地點及採樣對象選擇

  • 發布單位:評估管理組

為能妥善管理化學物質,環境部自88年起逐年分階段有系統地、科學化地進行化學物質環境流布監測調查並建立環境流布及暴露資料。調查環境類別由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及其周界環境開始執行調查(88年至93年),自90年納入一般環境,例如河川環境調查(90年迄今)、港口環境調查(90年至93年)。依歷年執行環境流布調查之環境類別,說明執行該環境類別之流布調查意義及其採樣地點選取原則。

河川環境

考量化學物質多以河川為最終環境宿命,且底泥具長期累積性,以河川底泥為主,依化學物質特性輔以水體或魚體進行河川環境流布調查。

第1階段調查

  • 90年~94年

以24條主要河川為調查藍圖。

  • 95年~97年

整合環境部各單位河川底質調查相關計畫進行共同採樣,並加入6條工業區承受水體河川。

  • 98年~99年

持續建立 30條河川時序性環境流布資料。

第2階段調查

  • 100年~102年

以3年期間為短階段完成30條河川環境調查,於第3年依環境流布調查現況與「毒性化學物質環境流布調查規劃篩選原則」檢討及調整下一短程階段之調查物質種類。

  • 103年~106年

持續監測環境濃度較高之調查物質,暫緩上一短程階段環境濃度偏低之調查物質,滾動增加國際關注有害物質,例如安殺番、六溴環十二烷、滅蟻樂、短鏈氯化石蠟等新的POPs。

第3階段調查

  • 107年~108年

延續河川環境調查架構,自107年開始每年執行15條河川調查,以兩年期間完成階段性調查,並擴增調查物質種類(六溴聯苯、六氯-1,3-丁二烯、多環芳香烴化合物、金屬及甲基汞等),加速本土性環境流布背景調查資料之建立。

  • 109年~110年

持續進行30條河川調查,建立台灣四個地理區域的河川環境中化學物質濃度之時空分布資料,並擴增調查物質種類(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酸(PFOA)、全氟己烷磺酸(PFHxS)、大克蟎、嘉磷塞等)。

  • 111年~113年

持續進行30條河川調查,並以基於風險的篩選機制,對指定化學物質完成調查優先順序篩選,並擴增調查物質種類(陶斯松、施得圃、得克隆及甲氧滴滴涕等),加速本土性環境流布背景調查資料之建立。

調查河川分布

台灣主要河川名稱及其在河川分布圖上的編號對照表
河川名稱與編號 河川名稱與編號
1. 淡水河本流 16. 八掌溪
2. 大漢溪 17. 急水溪
3. 新店溪 18. 將軍溪
4. 基隆河 19. 曾文溪
5. 南崁溪 20. 鹽水溪
6. 頭前溪 21. 二仁溪
7. 客雅溪 22. 典寶溪
8. 中港溪 23. 高屏溪
9. 後龍溪 24. 東港溪
10. 大安溪 25. 林邊溪
11. 大甲溪 26. 蘭陽溪
12. 烏溪 27. 新城溪
13. 濁水溪 28. 花蓮溪
14. 北港溪 29. 秀姑巒溪
15. 朴子溪 30. 卑南溪

台灣主要河川分布圖

台灣主要河川分布圖。藍色數字1至30標示主要河川位置,紅色線代表95年至97年間新增6條工業區河川,藍色線則為90年至94年間24條主要河川。
90年~94年:24條主要河川(藍色編號)
95年~97年:新增6條工業區河川(紅色編號)

 

港口環境

環境部自90年至93年進行國內港口環境有機錫類物質環境流布調查,建立國內港口底泥及魚體背景濃度資料。

為何需在港口進行有機錫類環境流布調查

因船舶及漁網所使用的漆料添加有機錫使其具有防藻作用,避免藻類附著於船體及漁網,船舶及漁網經長期與海水接觸,造成其塗佈漆料中有機錫釋放於海水中。環境部已於94年公告禁止使用氧化三丁錫製造船用防污漆,港口環境有機錫調查亦告一段落,已暫緩調查。

挑選哪些港口進行環境流布調查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規定,自92年1月1日起禁止未滿24公尺船舶使用含毒性化學物質氧化三丁錫船用漆。考量小型船舶使用含三丁錫船用漆之比例降低,因此針對污染可能性較高之大型船舶停泊港進行調查,優先調查國際港及第一類漁港,其後再依續調查第二類及第三類漁港。

註:為配合國際海事組織禁止大小船隻使用含錫之抗污漆,環境部已公告修正氧化三丁錫禁止運作事項為禁止使用於製造船用防污漆。

國內各級港口分類標準及執行環境流布調查港口名單

國際港與各類漁港之分類與調查港口一覽表
港口類別 內容說明

國際港

  • 優先進行調查
  • 調查港口:基隆港、台中港、高雄港、花蓮港

第一類漁港

  • 港內泊地面積有 20 萬平方公尺以上,水深大於大潮平均低潮位以下 5 公尺,可停泊 100 噸級漁船 300 艘以上者
  • 調查港口:烏石、八斗子、正濱、安平、將軍、前鎮、興達

第二類漁港

  • 港內泊地面積有 10 萬平方公尺以上,水深大於大潮平均低潮位以下 3 公尺,可停泊 50 噸級漁船 200 艘以上者
  • 調查港口:南方澳、梧棲、新竹、東港、鹽埔、旗津

第三類漁港

  • 港內泊地面積有 1 萬平方公尺以上,水深大於大潮平均低潮位以下 1 公尺,可停泊 10 噸級漁船 50 艘以上者
  • 調查港口:富基、外埔、王功、布袋

第四類漁港

  • 港址位於交通不便之離島或偏僻地區,供漁船臨時停泊避風或避難者

【編按】以上依「漁港法」民國89年修正公布漁港分類標準進行調查港口之選取。現行漁港分類標準為「漁港法」民國95年修正規定,國內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港內泊地面積達10萬平方公尺以上,可停泊100噸級漁船100艘以上者為第一類漁港,第一類漁港以外之漁港為第二類漁港。

 

化學物質運作場所

環境部自88年起推動化學物質環境流布調查分析計畫,88年至93年以國內運作量高之毒化物為調查物質,於運作場所及其周界環境進行空氣、水體、土壤及勞工個人暴露進行環境流布調查。

蒐集全國目標調查化學物質運作工廠名單

  • 依運作類別篩選“製作” 或 “使用” 運作工廠

依下列原則挑選調查候選名單進行環境現勘

  • 製造或使用運作量較高之運作工廠
  • 使用目的用途或製程類別相異性高之運作工廠
  • 選擇設廠時間較早之運作工廠

運作工廠環境現勘及相關資料蒐集

  • 廠內化學物質運作情形及製程瞭解
  • 蒐集廠區平面圖及操作人員基本資料
  • 依現勘結果決定調查工廠名單

擬定採樣計畫並進行運作工廠現場採樣

  • 廠區周界空氣採樣:包含工廠上、下風處
  • 廠內作業區域空氣採樣:包括製程區、貯槽區、包裝區、廢水處理單元等之可能釋放源,例如反應槽、操作設備元件、投料期間、貯槽幫浦及槽頂排氣閥、廢水調勻池及曝氣池等
  • 廠區水體採樣:包括製程原水、廢水處理單元水、放流水及其承受水體上、下游
  • 廠區土壤採樣:包括廠區周界、製程區、貯槽區等之表、裡土,以及廢水處理污泥餅
  • 勞工個人環境測定空氣採樣:針對操作目標調查化學物質製程之員工,進行全工作時間8小時空氣採樣
  • 勞工生物偵測尿液採樣:針對操作目標調查化學物質製程之員工,進行工作前、後之尿液採集
分享
  • facebook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11,888
  • 資料發布日期:108-08-29
  • 資料檢視日期:114-12-1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