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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管理作為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歐盟、美國及日本因應鹿特丹公約之管理作為

國家 生效狀態 主要法規 主管機關 規範內容

歐盟

締約方 危險化學物質進出口管制法規(EU No.649/2012) 歐洲化學物質管理署(ECHA)

除鹿特丹公約附件三物質外,尚包含歐盟內其他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物質。收錄兩個目錄,分別是附件Ⅰ和附件Ⅴ,規定數種危險化學物質出口前須履行出口通報義。

美國

僅簽署公約,非締約方

毒性物質管理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

美國環保署

主要以TSCA第12(b)節規範出口通知事項

日本

締約方
  • 出口貿易管理令
  • 出口注意事項18第3號關於輸出化學品批准
經濟產業省

鹿特丹公約附件三化學品、農藥取締法須出口批准之農藥、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毒物及劇物取締法)特定毒物及相關製劑、勞動安全衛生法施行令須出口批准之化學品、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管理法(化審法)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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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740
  • 資料發布日期:112-07-07
  • 資料檢視日期:11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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