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歐盟、美國及日本因應鹿特丹公約之管理作為
| 國家 | 生效狀態 | 主要法規 | 主管機關 | 規範內容 |
|---|---|---|---|---|
| 歐盟 | 締約方 | 危險化學物質進出口管制法規(EU No.649/2012) | 歐洲化學物質管理署(ECHA) | 除鹿特丹公約附件三物質外,尚包含歐盟內其他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物質。 收錄兩個目錄,分別是附件Ⅰ和附件Ⅴ,規定數種危險化學物質出口前須履行出口通報義務。 |
| 美國 | 僅簽署公約,非締約方 | 毒性物質管理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 | 美國環保署(EPA) | 主要以 TSCA 第 12(b) 節規範出口通知事項。 |
| 日本 | 締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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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 | 鹿特丹公約附件三化學品、農藥取締法須出口批准之農藥、 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毒物及劇物取締法)特定毒物及製劑、 勞動安全衛生法施行令須出口批准之化學品、 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管理法(化審法)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