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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約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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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管理作為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歐盟、美國及日本因應鹿特丹公約之管理作為

歐盟、美國及日本因應鹿特丹公約之管理作為
國家 生效狀態 主要法規 主管機關 規範內容
歐盟 締約方 危險化學物質進出口管制法規(EU No.649/2012) 歐洲化學物質管理署(ECHA) 除鹿特丹公約附件三物質外,尚包含歐盟內其他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物質。 收錄兩個目錄,分別是附件Ⅰ和附件Ⅴ,規定數種危險化學物質出口前須履行出口通報義務。
美國 僅簽署公約,非締約方 毒性物質管理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 美國環保署(EPA) 主要以 TSCA 第 12(b) 節規範出口通知事項。
日本 締約方
  • 出口貿易管理令
  • 出口注意事項18第3號:關於輸出化學品批准
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 鹿特丹公約附件三化學品、農藥取締法須出口批准之農藥、 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毒物及劇物取締法)特定毒物及製劑、 勞動安全衛生法施行令須出口批准之化學品、 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管理法(化審法)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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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7,518
  • 資料發布日期:112-07-07
  • 資料檢視日期:1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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