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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緬因州修訂PFAS管理時程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美國緬因州已通過LD 1503法案,禁止在其境內銷售含有PFAS的特定產品,並在其隨後的更新法案中要求含有PFAS產品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向環境保護部(DEP)提交通知書,說明產品含有PFAS的用途及相關資料。然而此法案在該州推動時遭遇許多挑戰,且與其他各州的管理時程不同,因此緬因州議會通過LD 1537法案,以解決對持久性化學品PFAS監管計劃所面臨的挑戰。

LD 1537法案除了納入新的管制產品之外,也要求DEP必須在規定的時程內,確認無法避免使用PFAS的產品清單。重點說明如下:

  1. 產品限制
    產品限制
    時間 禁止範圍 更新狀態
    2023/1/1 地毯、地墊、織物處理劑 維持
    2026/1/1 生理期用品、牙線、炊具、兒童產品、滑雪蠟、化妝品、清潔用品、紡織品或軟墊家具 新增
    2029/1/1 人造草皮、惡劣潮濕條件下的戶外服裝, 除非標示"Made with PFAS chemicals." 新增
    2032/1/1 所有產品, 除了冷凝、暖氣、通風、空調或冷氣設備或冷媒、泡棉、氣膠推進物 更新
    2040/1/1 冷凝、暖氣、通風、空調或冷氣設備、冷媒、泡棉、氣膠推進物 新增
  2. 自2026年起,DEP必須向立法機關提交兩年一次的實施報告,包含針對某些含有刻意添加PFAS且被豁免或以其他方式監管的受管制產品,實施一項或多項產品管理計劃的可行性評估之結果和建議。
  3. LD 1537也限縮通報的範圍。從2032年開始,企業僅需要針對被DEP認定無法避免使用PFAS的產品提交通知書即可。
  4. 當DEP確認在產品或產品類別中使用PFAS是目前不可避免時,該產品在獲得確認生效之日後,可取得5年的銷售禁令過渡期;如有其它適用的銷售禁令時,則以提供較長豁免期限的為準。

 

新聞出處:全國公證

資料來源:全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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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735
  • 資料發布日期:113-11-11
  • 資料檢視日期:1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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