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什麼是鹿特丹公約
為保護人類健康及全球環境安全,加強國際貿易中的化學品資料交流,提高各國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使用,促進化學品和農藥的良好管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聯合國糧農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共同主持下,於1998年9月10日在荷蘭鹿特丹通過了「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Prior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e for Certain Trade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Pesticid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otterdam),簡稱「鹿特丹公約」或「PIC公約」,並於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
「鹿特丹公約」主要目的及精神
公約條文
第一條 | 目標 | 第十五條 | 公約的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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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定義 | 第十六條 | 技術支援 |
第三條 | 公約的範圍 | 第十七條 | 不遵守情事 |
第四條 | 指定的國家主管部門 | 第十八條 | 締約方大會 |
第五條 | 禁用或嚴格限用化學品的程序 | 第十九條 | 秘書處 |
第六條 | 極為危險的農藥製劑的程序 | 第二十條 | 爭端的解決 |
第七條 | 將化學品列入附件三 | 第二十一條 | 公約的修正 |
第八條 | 自願性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中的化學品 | 第二十二條 | 附件的通過和修正 |
第九條 | 將化學品從附件三刪除 | 第二十三條 | 表決權 |
第十條 | 附件三所列化學品進口的相關義務 | 第二十四條 | 簽署 |
第十一條 | 附件三所列化學品出口的相關義務 | 第二十五條 |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
第十二條 | 出口通知 | 第二十六條 | 生效 |
第十三條 | 出口化學品應附的資料 | 第二十七條 | 保留 |
第十四條 | 資訊交流 | 第二十八條 | 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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