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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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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因應全氟化合物(PFAS)管制趨勢,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確保飲用水安全及品質

  • 轉載單位:綜合規劃組

全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有致癌風險,如進入飲用水供水系統,將對民眾健康產生危害疑慮。

環境部業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訂定「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並於同年5月24日函頒指引值,包括「全氟辛酸 (PFOA) 與全氟辛烷磺酸 (PFOS) 總和為50奈克/公升」、「全氟辛烷磺酸 (PFOS) 與全氟己烷磺酸 (PFHxS) 總和為70奈克/公升」等,作為行政管理指導作業依循。

為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導入飲用水水質標準加以強制規範,爰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增訂全氟烷基物質(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民國114年起兩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需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2年內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3個月內完成。

另自民國116年7月1日起,將加強抽驗,若不符合飲用水水質「PFAS」標準,則直接裁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可按日連罰。後續將參考國際管制趨勢,持續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新聞出處:環境部新聞專區

資料來源:環境部新聞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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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及對照表_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之一修正條文.pdf 144 KB 114-11-25 1559
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_增訂第三條之一及PFAS標準.jpg 7 MB 114-11-2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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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發布日期:113-09-11
  • 資料檢視日期:1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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