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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法規 管制物質 作物類別 容許量(ppm) 公告日期(民國)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可氯丹² 人參(鮮) 0.02 104.06.24
108.01.28
111.11.01
113.03.29

 

註:

  1. 依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規定,本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2. 為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係針對使用過之持久性農藥於禁用後,仍長期存在環境中,導致農作物殘留藥物應符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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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581
  • 資料發布日期:105-12-28
  • 資料檢視日期:1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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