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法規 管制物質 作物類別 容許量(ppm) 公告日期(民國)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可氯丹² 人參(鮮) 0.02 104.06.24 108.01.28 111.11.01 113.03.29 註: 依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3條規定,本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為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係針對使用過之持久性農藥於禁用後,仍長期存在環境中,導致農作物殘留藥物應符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