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一、公約簡介
(一)什麼是鹿特丹公約及公約條文
為保護人類健康及全球環境安全,加強國際貿易中的化學品資料交流,提高各國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使用,促進化學品和農藥的良好管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聯合國糧農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共同主持下,於1998年9月10日在荷蘭鹿特丹通過了「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Prior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e for Certain Trade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Pesticid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Rotterdam),簡稱「鹿特丹公約」或「PIC公約」,並於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
「鹿特丹公約」主要目的及精神
第一條 | 目標 | 第十五條 | 公約的實施 |
---|---|---|---|
第二條 | 定義 | 第十六條 | 技術支援 |
第三條 | 公約的範圍 | 第十七條 | 不遵守情事 |
第四條 | 指定的國家主管部門 | 第十八條 | 締約方大會 |
第五條 | 禁用或嚴格限用化學品的程序 | 第十九條 | 秘書處 |
第六條 | 極為危險的農藥製劑的程序 | 第二十條 | 爭端的解決 |
第七條 | 將化學品列入附件三 | 第二十一條 | 公約的修正 |
第八條 | 自願性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中的化學品 | 第二十二條 | 附件的通過和修正 |
第九條 | 將化學品從附件三刪除 | 第二十三條 | 表決權 |
第十條 | 附件三所列化學品進口的相關義務 | 第二十四條 | 簽署 |
第十一條 | 附件三所列化學品出口的相關義務 | 第二十五條 |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
第十二條 | 出口通知 | 第二十六條 | 生效 |
第十三條 | 出口化學品應附的資料 | 第二十七條 | 保留 |
第十四條 | 資訊交流 | 第二十八條 | 退出 |
公約條文大綱
公約條文:請至鹿特丹公約網站連結
(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及附件三PIC物質
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ent, PIC)程序主要是透過公約秘書處將各國對於附件三PIC程序化學品是否同意進口之資訊提供給所有公約締約方知悉,以利各進出口締約方得以落實進出口義務,而出口通知單則是締約方在出口禁用或限用境內化學品或農藥時,需向進口締約方發出出口通知單,獲得同意後始得出口,以使進口締約方得以對化學品做好管理之準備。
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鹿特丹公約附件三PIC種物質共有54種,包括35種農藥(包括3種極危險農藥製劑)、18種工業用化學品及1種同時為農藥及工業用化學品。
鹿特丹公約附件三 PIC種物質
附件三物質及相關連結
(三)公約締約方
(四)締約方大會
(五)化學品審查委員會會議
二、各國進口決定
(一)依國家分類
(二)依物質分類
三、國外管理作為
國家 | 生效狀態 | 主要法規 | 主管機關 | 規範內容 | 相關連結 |
---|---|---|---|---|---|
歐盟 | 締約方 | 危險化學物質進出口管制法規(EU No.649/2012) | 歐洲化學物質管理署(ECHA) |
除鹿特丹公約附件三物質外,尚包含歐盟內其他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物質。收錄兩個目錄,分別是附件Ⅰ和附件Ⅴ,規定數種危險化學物質出口前須履行出口通報義。 |
https://echa.europa.eu/regulations/prior-informed-consent/understanding-pic |
美國 | 僅簽署公約,非締約方 |
毒性物質管理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 |
美國環保署 |
主要以TSCA第12(b)節規範出口通知事項 |
https://www.epa.gov/tsca-import-export-requirements/tsca-requirements-exporting-chemicals |
日本 | 締約方 |
|
經濟產業省 |
鹿特丹公約附件三化學品、農藥取締法須出口批准之農藥、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毒物及劇物取締法)特定毒物及相關製劑、勞動安全衛生法施行令須出口批准之化學品、化學物質審查及製造管理法(化審法)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 |
https://www.meti.go.jp/policy/chemical_management/int/pic.html |
歐盟、美國及日本因應鹿特丹公約之管理作為
四、相關統計及連結
(一)各國進出口通知之統計
以月份及通知國之案件統計數據。
月份 | 歐盟 | 美國 | 英國 | 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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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 | 0 | 6 | 0 | 7 |
111/08 | 2 | 1 | 0 | 14 |
111/07 | 1 | 2 | 0 | 0 |
備註:上述為貨品案件數,印度為進口通知案件,其餘為出口通知案件。
(二)我國相關網站
政府機關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