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載單位:綜合規劃組
美國環保署(USEPA)根據美國毒性化學物質法(TSCA)第8(a)(7)條款制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通報規定,目的在防止持久性有機化合物PFAS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危害。
規則中定義PFAS為至少含有以下任一種結構單元的物質:
- R-(CF2)-CF(R’)R”,其中CF2 及 CF均為飽和碳原子。
- R-CF2OCF2-R’,其中R 及 R’ 可以是氟、氧、或飽和碳原子。
- CF3C(CF3)R’ R”,其中R’ 及R” 可以是氟或飽和碳原子。
該規定於10月11日公告並在11月13日正式生效,要求製造商(包括進口商)、加工商,提交自2011年至2022年間有關PFAS物質、混合物及成品中使用的詳細資訊,包括物質辨識資料、應用用途、數量、副產物、環境和健康影響、勞工暴露和廢棄等。並且同時也須完成副產物、雜質、中間產物及研發化合物相關之通報要求。
廠商應在規則生效12個月之後起至18個月內於美國環保署線上平台(Central Data Exchange (CDX) system)完成通報。針對小型成品進口商,特別提供額外六個月的通報期。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該規則也允許聯合提交和簡化的提交表格,來減輕管理負擔。美國環保署釋出一份通報說明文件,詳細解釋通報義務人、PFAS範疇、通報資訊與方式等資訊。
PFAS由於其環境持久性及人體健康疑慮,近年來廣受國際與各國加強管理,我國環境部也陸續列管PFAS大類中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全氟辛烷磺醯氟(PFOSA) 及全氟辛酸(PFOA)等物質,並於今年七月預告將新增列管PFAS中的「全氟己烷磺酸(PFHxS)」為毒性化學物質。
針對美國PFAS通報要求,雖然我國國內廠商大多尚未在美國註冊公司,並非本規定所指之直接通報義務人(在美國境內進口與製造者),但仍需與美國貿易夥伴密切溝通與合作,並且仔細確認美國PFAS的通報細節,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使貿易持續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USEPA. 40 CFR 705.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Reporting and 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 for Perfluoroalkyl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USEPA. TSCA 8a7 Reporting Instructions 9-28-23
新聞出處: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
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