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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環保署公告PFAS通報規則,要求通報自2011年起的PFAS製造等資訊

  • 轉載單位:綜合規劃組

美國環保署(USEPA)根據美國毒性化學物質法(TSCA)第8(a)(7)條款制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通報規定,目的在防止持久性有機化合物PFAS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危害。

規則中定義PFAS為至少含有以下任一種結構單元的物質:

  • R-(CF2)-CF(R’)R”,其中CF2 及 CF均為飽和碳原子。
  • R-CF2OCF2-R’,其中R 及 R’ 可以是氟、氧、或飽和碳原子。
  • CF3C(CF3)R’ R”,其中R’ 及R” 可以是氟或飽和碳原子。

該規定於10月11日公告並在11月13日正式生效,要求製造商(包括進口商)、加工商,提交自2011年至2022年間有關PFAS物質、混合物及成品中使用的詳細資訊,包括物質辨識資料、應用用途、數量、副產物、環境和健康影響、勞工暴露和廢棄等。並且同時也須完成副產物、雜質、中間產物及研發化合物相關之通報要求。

廠商應在規則生效12個月之後起至18個月內於美國環保署線上平台(Central Data Exchange (CDX) system)完成通報。針對小型成品進口商,特別提供額外六個月的通報期。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該規則也允許聯合提交和簡化的提交表格,來減輕管理負擔。美國環保署釋出一份通報說明文件,詳細解釋通報義務人、PFAS範疇、通報資訊與方式等資訊。

PFAS由於其環境持久性及人體健康疑慮,近年來廣受國際與各國加強管理,我國環境部也陸續列管PFAS大類中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全氟辛烷磺醯氟(PFOSA) 及全氟辛酸(PFOA)等物質,並於今年七月預告將新增列管PFAS中的「全氟己烷磺酸(PFHxS)」為毒性化學物質。

針對美國PFAS通報要求,雖然我國國內廠商大多尚未在美國註冊公司,並非本規定所指之直接通報義務人(在美國境內進口與製造者),但仍需與美國貿易夥伴密切溝通與合作,並且仔細確認美國PFAS的通報細節,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訊,使貿易持續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USEPA. 40 CFR 705.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Reporting and 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 for Perfluoroalkyl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USEPA. TSCA Section 8(a)(7) Reporting and 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 for Perfluoroalkyl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USEPA. TSCA 8a7 Reporting Instructions 9-28-23

 

新聞出處: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

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政策宣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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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發布日期:112-12-08
  • 資料檢視日期:1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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