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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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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毒性化學物質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 99、107年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將PFOS及LPOS列為第一、二類毒化物、PFOSF為第一類毒化物PFOA為第一類毒化物,並規定得使用用途
  • 113年4月公告147種PFHx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列為第一類毒化物,並修正PFOS及LPOS、PFOA管制濃度為全濃度
  • 114年5月13日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並列管PFOS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PFOA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共357種 PFAS為毒性化學物質。

 

  • 環境用藥

環境用藥管理法

99年公告修正「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新增PFOS及其鹽類為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

 

  • 環境介質檢測分析

 

  • 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100年起增訂PFOS、LPOS和PFOSF、PFOA等之廢棄物代碼,其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以及與其直接接觸之廢棄盛裝容器均屬有害事業廢棄物,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清除處理事項

 

  • 放流水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114年1月20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針對科學園區和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水排放至地面水體且製程有使用相關化學藥劑之事業等對象,自116年起進行廢(污)水及放流水PFAS項目檢測申報,且放流水PFAS濃度如連續2次超過全氟辛烷磺酸(PFOS) 0.00012 毫克/公升、全氟辛酸(PFOA) 0.0017毫克/公升、全氟己烷磺酸(PFHxS) 0.0021毫克/公升者,須提出自主削減管理計畫。

 

  • 飲用水

飲用水水質標準

  • 113年3月11日訂定「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建立標準檢測方法及執行檢測追蹤,並於114年7月4日函送下達「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
  • 113年5月24日訂定飲用水新興關注項目第三類清單之3項PFAS物質指引值(PFOA+PFOS≦50ng/L、PFOS+PFHxS≦70ng/L)並於11月25日納入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1條,自116年7月1日起施行。
  • 自116年7月1日起,對不符合飲用水水質『PFAS』標準,則直接裁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可按日連罰。

 

  • 食品容器具及包裝材料
  • 截至114年5月13日止,環境部已公告508種全氟/多氟烷基化合物為列管禁用之毒性化學物質,僅得供為研究、試驗及教育用途,並無核准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等運作用途。
  • 前述公告列管之PFAS,如經查獲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16條之虞,產品得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沒入銷毀,業者得依食安法第44條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 商品檢測分析

 

  • 化粧品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

113年3月21日公告修正「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新增全氟/多氟烷基物質(PFAS)禁用成分,自114年1月1日實施

 

  • 紡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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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3,144
  • 資料發布日期:114-09-19
  • 資料檢視日期:1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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