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為防範持久性污染物(POPs)對環境造成危害,聯合國訂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公約)。我國雖非公約之締約方,但為彰顯我國POPs管制方向及積極作為,行政院於97年7月3日核定我國跨部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畫」,由環境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農業部、財政部及勞動部等部會共同執行,作為國內各部會推動工作之具體依據,而PFAS即是公約列管POPs物質中之一類,相關部會皆已參照公約內容進行PFAS相關管理工作。
雖現行早已有跨部會管理機制依據斯德哥爾摩公約管理內容推動PFAS管理工作,但由於國際近年來針對PFAS議題日漸重視,為及早蒐整評估公約公告以外之PFAS資訊,同時為接軌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強化PFAS管理的做法,環境部結合相關部會,由上開國家實施計畫延伸專章「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草案)」,該計畫經3場產、官、學、研專家諮詢會議及4場跨部會研商會議,並於112年10月16日「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3次會議向行政院院長報告。院長指示「請在院核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計畫』之跨部會分工架構下,由環境部持續邀集相關部會,研擬 PFAS 管理行動方案或計畫,陳報行政院,作為跨部會推動之具體依據」。並於113年7月1日函報行政院審議。113年10月22日奉行政院核定,由13個部、會、院依權責分工,掌握國際管制趨勢,並依據管理行動計畫目標,就源頭管理、流布調查、國際接軌、產業創新及風險溝通等多元面向著手,掌握國際PFAS管制趨勢,透過強化跨部會協作與資源整合,提升PFAS物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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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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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1022-PFAS管理行動計畫(核定本).pdf | 3 MB | 114-12-11 | 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