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歐盟委員會於2025年12月12日發佈新的玩具安全法規Regulation (EU) 2025/2509,原玩具安全指令Directive 2009/48/EC將於2030年8月1日廢止。
為了因應新型態的商業模式以及加強對玩具安全性的管理,新法規納入許多新要求,重點如下:
數位產品護照
根據本條例,數位產品護照是新的要求。數位產品護照需要包含附件六第一部分所列的訊息,包括:
- 玩具的唯一產品識別資訊
- 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 經濟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
- 一份表明數位產品護照的簽發完全由製造商負責之聲明
- 數位產品護照的用途
- 商品代碼
- 玩具符合的所有歐盟法律法規參考資料
- 文字說明數位產品護照取代了歐盟符合性聲明
- 所使用的相關協調標準,或對聲明符合性的通用規範引用
- 公告機構的名稱和編號
- CE標誌
- 玩具中所含致敏香料清單,這些香料須遵守特定的標籤要求
- 聯繫管道
- 託管數位產品護照備份副本的數位產品服務提供者訊息
數位產品護照可能還包含以下資訊:
- 安全資訊和警告
- 使用說明
數位產品護照應:
- 對應特定的玩具類型;
- 聲明該玩具已證明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 至少包含必要資訊; 準確、完整、及時更新;
- 以成員國要求的適當語言提供;
- 可供消費者或其他最終用戶、市場監管機構、海關當局、公告機構、委員會和其他經濟經營者存取;
- 自玩具投放市場銷售之日起保存10年;
- 透過資料載體連接的唯一產品識別碼;
- 滿足具體技術要求。
當創建數位產品護照時,製造商將被視為已履行編制歐盟符合性聲明的義務,且資料載體應以實體形式存在於玩具上、貼上的標籤或包裝上。
在將玩具投放市場之前,將玩具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應將玩具的唯一識別碼和經營者的唯一識別碼上傳到主管機關指定的登記表中。
基本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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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只有符合附件二的基本安全後才能置於市場銷售,這些要求包括:
- 物理和機械性
- 易燃性
- 化學性
- 電氣性
- 衛生
- 放射性
- 與《玩具安全指令》相比,上述要求有一些更新,例如:
- 含有磁鐵的玩具不應造成腸穿孔或腸阻塞的風險。
- 禁止在玩具中故意使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 (無清單)。
- 玩具中禁止含有10種雙酚類物質 (Appendix Part D)。
- 禁止販售含有以下幾類物質的玩具:
- 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CMR)類別 1A、1B 或 2;
- 對人類健康造成內分泌干擾的類別 1 或 2;
- 特定目標器官毒性類別 1,無論是單次接觸或重複接觸;
- 呼吸道致敏類別 1;
- 皮膚致敏性類別 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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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了對N-亞硝胺和N-亞硝化物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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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原本《玩具安全指令》Appendix C物質適用對象由36個月以下嬰幼兒全面改成14歲以下兒童,並增加新的管制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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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香料過敏原清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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鈷目前被歸類為“致癌物 1B、致突變物 2、繁殖物 1B”,允許存在以下含量:
- 在不鏽鋼製成的玩具和玩具部件中,鎳是不鏽鋼中所含鎳的雜質。
- 在旨在導電的玩具部件中。
- 玩具中使用的釹磁鐵,如果這些磁鐵不能被吞嚥或吸入。
- 防腐劑可用於免洗化妝品玩具。
警告要求
玩具上應附有警告標識,明確規定適當的使用限制,包括:
- 適合使用者的年齡分級
- 使用者最大和最小體重(如適用)
- 必須確保玩具僅在成人監督下使用
- 根據本條例附件三的規定,某些玩具必須附有警告標誌。
製造商和進口商的義務
- 製造商應編製技術文件並進行合格評定。此外,製造商也應當
- 為玩具創建數位產品護照
- 貼上資料載體
- 貼上CE標誌
- 上傳唯一產品識別碼和唯一運算符
- 技術文件應保持最新狀態,並應包含下列資訊。技術文件和數位產品護照應在玩具推出市場後保存10年。進口商應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 用於產品識別的類型、批次、序號或型號;
- 玩具、其包裝、隨附文件或數位產品護照上應包含製造商名稱、進口商名稱、郵政地址和電子地址;
- 使用說明和安全資訊。
線上市場提供商
線上市場提供者應遵守歐盟第2022/2065號條例和第2023/988號條例的相關規定。線上市場提供者應在其線上介面中提供以下資訊:
- CE標誌
- 警告
- 可透過資料載體或網路連結存取數位產品護照。
玩具的一致性
如果玩具符合統一標準,則推定其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合格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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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在將玩具投放市場前應進行安全評估,且應將安全評估結果納入技術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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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商可以採用協調標準或使用歐盟型式檢驗程序進行合格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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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文件應編製完成,並包含附件五所列的文件。
生效日期
- 本條例自2030年8月1日起適用。但第28條至第44條和第49條至第55條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
- 符合2009/48/EC指令的玩具可以在2030年8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根據2009/48/EC指令頒發的EC型式檢驗證書有效期至2031年2月1日。
- 2009/48/EC指令將於2030年8月1日廢止
新聞出處:全國公證檢驗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