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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水產品中汞含量標準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食品及水產品中汞含量標準

食品及水產品中汞含量標準

標準名稱

食品

限量 (mg/kg)

最新修正日期

(民國)

總汞 甲基汞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4.1

0.05

 

113.03.28

4.2

藻類

0.5 5

 

4.3

食用油脂1

 

 

4.3.1

供食用之油及脂肪,不包括海洋生物來源提取之油脂

0.05

 

4.3.2

海洋生物來源提取之油脂

0.1

 

4.4

水產動物類

 

 

4.4.1

鯊、旗、鮪、油魚

 

2 5

4.4.2

鱈、鰹、鯛、鯰、鮟鱇、扁魚、烏魚、魟、帶魚、烏鯧、鱘魚、金錢魚、鰻魚、金梭魚

 

1 5

4.4.3

其他魚類

 

0.5 5

4.4.4

貝類(不含殼)、頭足類(不含內臟)

 

0.5 5

4.4.5

甲殼類之可食肌肉(包括附肢肌肉)

 

0.5 5

4.4.6

其他水產動物2

 

0.5 5

4.5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0.001

 

4.6

食鹽3

0.1

 

4.7

食用冰塊4

0.001

 

​註:

1.食用油脂包括來自植物或動物或海洋生物來源中提取之油脂或脂肪,其原料應來自良好農、畜、牧及合法之屠宰、捕撈、採集等符合源頭農政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所取得,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且乾淨、可供人食用者。

2.其他水產動物,如:海膽、海參等。

3.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之食鹽,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大於 97 %者;或以海洋斜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大於 95 %者。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亦適用。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4.由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源生產,供直接食用者。

5.鮮/濕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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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3,733
  • 資料發布日期:105-12-28
  • 資料檢視日期:1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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