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空氣污染防制
空氣污染防制 法規名稱 內容及標準值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汞及其化合物:新設污染源及既存污染源之排放管道基準值依法規第四條所列方法計量,而新設污染源及既存污染源之周界標準值為1μg/m3。 110.02.26 廢棄物焚化爐
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煙道排氣。 95.12.25 2007年1月1日前設立者:處理量未達4公噸/小時者標準為 0.1mg/Nm3、處理量4公噸/小時以上者標準為0.05 mg/Nm3。 2007年1月1日(含)以後設立者:0.05 mg/Nm3。 電力設施空氣
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 103.12.01 使用固體燃料之汽力機組,新設污染源(103年12月1日以後設立)需符合汞排放限值2 μg/Nm3、既存污染源(103年12月1日前設立)需符合汞排放限值5 μg/Nm3。 使用固體燃料之汽電共生鍋爐依總熱效率之不同,新設污染源(103年12月1日以後設立)需符合汞排放限值2-3 μg/Nm3、既存污染源(103年12月1日前設立)需符合汞排放限值5-13 μg/Nm3。 - 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管制
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管制 法規名稱 內容及標準值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汞:20 mg/kg(食用作物農地:5 mg/kg)。 100.01.31 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底泥品質指標上限值(風險評估啟動值)0.87 mg/kg、下限值(增加檢測頻率值)0.23 mg/kg。 101.01.04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地下水):0.0020 mg/L。 102.12.18 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0.020 mg/L。 - 飲用水、放流水、水體水質管制
飲用水、放流水、水體水質管制 法規名稱 內容及標準值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其汞之最大限值為0.002 mg/L。 86.09.24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汞之最大限值為0.002 mg/L。 飲用水水質標準 汞:0.002 mg/L。 111.05.23 於106年1月10日下修汞標準為0.001 mg/L,自109年7月1日施行。 放流水標準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總汞0.005 mg/L 108.04.29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總汞0.005 mg/L 化工業 總汞0.005 mg/L,甲基汞0.0000002 mg/L 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總汞0.005 mg/L 發電廠 總汞0.005 mg/L (適用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之發電廠) 總汞0.002 mg/L,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施行(適用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 已完成工程招標之燃煤發電機組,且產生排煙脫硫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者) 總汞0.002 mg/L(適用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之 燃煤發電機組,且產生排煙脫硫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者) 海水淡化廠 總汞0.005 mg/L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石油化學業、化工業、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發電廠及海水淡化廠以外之事業 總汞0.005 mg/L,甲基汞0.0000002 mg/L 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總汞0.005 mg/L,甲基汞0.0000002 mg/L 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總汞0.005 mg/L,甲基汞0.0000002 mg/L 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總汞0.005 mg/L,甲基汞0.0000002 mg/L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總汞0.005 mg/L,甲基汞0.0000002 mg/L 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總汞0.005 mg/L,甲基汞0.0000002 mg/L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總汞0.005 mg/L,甲基汞0.0000002 mg/L 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其甲類或乙類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之總汞最大限值皆為0.1 mg/L。 106.10.20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為保護人體健康,訂定總汞環境基準值為0.001 mg/L。 106.09.13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之總汞標準值為1.0 μg/L。 113.04.25 - 廢棄物管制
廢棄物管制 法規名稱 內容及標準值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廢棄之元素汞、直接接觸元素汞之廢棄盛裝容器及含汞廢棄物等,為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109.02.21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基本化學工業「以汞電極法製氯之廢水處理污泥」、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以氯化汞觸媒之乙炔製程製造氯乙烯單體之廢水處理污泥」、其他非鐵金屬基本工業「鉛、鎳、汞、鎘、銅二次熔煉之排放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廢棄物處理業「含汞廢料回收產生之殘渣或污泥」、「廢料回收產生之廢螢光粉」等5個行業別含汞事業廢棄物認定為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溶出標準,汞及其化合物(總汞)為0.2mg/L。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規定事業廢棄物含汞及其化合物其乾基每公斤達260mg以上者,應回收元素汞,其殘渣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結果汞溶出量應低於0.2 mg/L;乾基每公斤濃度低於260mg,以其他方式中間處理者,其殘渣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結果應低於0.025 mg/L。 11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