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項目 | 公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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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運作事項 | 禁止使用於製造穀類防蟲劑 |
禁止用於溫度計之製造 | |
禁止使用於工業用催化劑 |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禁止用於製造下列應用類別之日光燈或螢光燈: (1)三十瓦以下且單支含汞量超過五毫克之普通照明用緊密型螢光燈。 (2)未達六十瓦且單支含汞量超過五毫克使用三基色螢光粉之普通照明用直管型螢光燈。 (3)四十瓦以下且單支含汞量超過十毫克使用鹵磷酸鹽螢光粉之普通照明用直管型螢光燈。 (4)普通照明用高壓汞燈。 (5)長度五百毫米以下且單支含汞量超過三點五毫克之電子顯示用冷陰極螢光燈和外部電極式螢光燈。 (6)長度超過五百毫米至一千五百毫米以下且單支含汞量超過五毫克之電子顯示用冷陰極螢光燈和外部電極式螢光燈。 (7)長度超過一千五百毫米且單支含汞量超過十三毫克之電子顯示用冷陰極螢光燈和外部電極式螢光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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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附表三另有規定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禁止用於下列運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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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用用途 | 研究、試驗、教育 |
冶金(製程之萃取劑)、鏡片塗料之製造 | |
汞齊及其化合物、合金之製造 | |
附表二第四款規定以外之日光燈、螢光燈之製造 | |
於無法取得適當無汞替代品之情形,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最高含汞量為二十毫克以下之極高精確度電容、損耗測量電橋及用於監控儀器之高頻射頻開關及繼電器之製造 | |
非電子測量儀器之製造,於無法取得適當無汞替代品之情形、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度測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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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試劑之製造 | |
清洗汞雜質 | |
製造含汞量未達百分之二之鈕扣型氧化銀電池及鈕扣型鋅空氣電池 | |
製造校準儀器或參考標準用途之含汞製成品 |
資料來源: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