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之總體目標是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汞及其化合物人為排放之影響,公約條文共有35條及5個附件,已於2017年8月16日生效。
公約締約國必須採取針對汞整個生命週期的多項措施來保護人類健康及環境。這些措施包括禁止新的汞礦、逐漸淘汰既有的汞礦、規範手工及小規模黃金開採以及日常用品如化妝品、燈泡、電池與牙齒填料等之生產與製程中的汞使用等。該公約也尋求減少其他工業程序如燃煤發電廠、廢棄物焚化、水泥熟料生產等的汞排放,以及含有汞臨時儲存、汞廢棄物處置以及降低污染場址風險等的相關措施。
臺灣身為地球村之一份子,自應掌握汞公約管理趨勢,落實國內管理機制降低汞污染,為全球的環境永續與保護奉獻心力。
「汞水俣公約」條文大綱
第1條 | 目標 | 第21條 | 報告 |
第2條 | 定義 | 第22條 | 成效評估 |
第3條 | 汞的供應來源和貿易 | 第23條 | 締約方大會 |
第4條 | 含汞產品 | 第24條 | 秘書處 |
第5條 |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產製程 | 第25條 | 爭議解決 |
第6條 | 締約方提出要求後可以享受的豁免 | 第26條 | 公約的修正 |
第7條 | 手工和小規模採金業 | 第27條 | 附件的通過和修正 |
第8條 | 排放 | 第28條 | 表決權 |
第9條 | 釋放 | 第29條 | 簽署 |
第10條 | 汞廢棄物以外的汞環境無害化臨時儲存 | 第30條 |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
第11條 | 汞廢棄物 | 第31條 | 生效 |
第12條 | 污染場址 | 第32條 | 保留 |
第13條 | 財政資源和財務機制 | 第33條 | 退出 |
第14條 | 能力建設、技術援助和技術轉讓 | 第34條 | 保存人 |
第15條 | 履行與遵約委員會 | 第35條 | 作準文本 |
第16條 | 健康方面 | 附件A | 含汞產品 |
第17條 | 資訊交流 | 附件B |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產製程 |
第18條 | 公共資訊、認識和教育 | 附件C | 手工和小規模採金業 |
第19條 | 研究、開發和監測 | 附件D | 汞及其化合物的大氣排放點源名目 |
第20條 | 實施計畫 | 附件E | 仲裁和調解規則 |
公約條文請詳汞公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