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載單位:綜合規劃組
新加坡因應斯德哥爾摩公約以及汞水俣公約,針對《環境保護與管理法令 (EPMA)》與《有害物質管理規則 (EPM(HS) Regs)》公布對含汞產品,含中鏈氯化石蠟(MCCPs)與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之產品的進口、製造與銷售限制。
隨著國際環境公約如《斯德哥爾摩公約》與《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的實施腳步加快,新加坡國家環境局(NEA)近日公告,將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依據《環境保護與管理法令 (EPMA)》與《有害物質管理規則 (EPM(HS) Regs)》大幅擴張對含汞產品,以及含中鏈氯化石蠟(MCCPs)與長鏈全氟羧酸(LC-PFCAs)之產品的進口、製造與銷售限制。
新加坡國家環境局(NEA)這波新法實施將直接影響化工與電子產品供應鏈,包括螢光燈、感測器、電子零件與工業化學品。企業應即刻盤點受影響物料與製程,避免因未能符合規範而面臨清關或市場風險。
一、含汞產品九大類列入全面禁止清單
根據最新公告,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以下 9 大類含汞產品將禁止在新加坡進口、出口與製造 (2025 年 8 月 1 日前已進口者可銷售至庫存售罄為止):
- 用於一般照明的內置鎮流器的緊湊型螢光燈 (CFL.i),功率 ≤ 30 瓦,每個燈頭汞含量不超過 5 毫克;
- 用於電子顯示器之各種長度的冷陰極螢光燈和外置電極螢光燈;
- 用於體積描記器的應變計;
- 熔體壓力感測器、熔體壓力變送器和熔體壓力感測器 (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度測量且沒有合適的無汞替代品的設備除外);
- 汞真空幫浦;
- 輪胎平衡器與車輪平衡塊;
- 照相膠片與相紙;
- 衛星與太空船用推進劑;
- 監控儀器中用於極高精度電容和損耗測量的電橋以及高頻射頻開關和繼電器 (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20mg,研發用途除外)。
二、MCCPs 與 LC-PFCAs 列管理物質
另一重點變革是針對兩大類高關注物質:MCCP 及 LC-PFCAs,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凡進口、出口、製造或銷售含有上述物質之產品,皆須向 NEA 申請許可證。違反規定者可能面臨貨物查扣或銷售禁令。
管制化學物質範圍:
- 中鏈氯化石蠟 (MCCPs):碳鍊長度 C14–C17,廣泛應用於阻燃劑、塑膠添加劑、潤滑劑。
- 長鏈全氟羧酸 (LC-PFCAs):碳鍊長度 C9–C21 (及其鹽類與衍生物),常見於防潑水塗層、電子元件、氟聚合物生產。
產品類別涵蓋範圍列舉 (詳見:Singapore NEA Circular NEA/HS/6.6/MEA02 - Annex A)
| 化學物質 | 產品列舉 |
|---|---|
| 中鏈氯化石蠟,其鏈長至少為 C14 且不超過 C17 (MCCPs) (氯化水平 ≥ 45% 重量百分比的氯) Medium-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 with chain lengths at least C14 but not exceeding C17 (MCCPs) (chlorination levels ≥ 45% chlorine by we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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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鏈長至少為 C9 但不超過 C21 的長鏈全氟羧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LC PFCAs) Long chain perfluorocarboxylic acids with chain lengths at least C9 but not exceeding C21, their salts and related compounds (LC PFC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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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以上中文翻譯僅供參考。若有誤差,請以原文公告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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