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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開創化學物質管理新紀元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對於各立法委員及各界的協助與支持,環保署特別表示敬意與謝意。

環保署表示,因應食安五環源頭管理及化學物質安全政策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今日在立法院院會完成三讀程序,修正名稱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近期送請總統公布後,即可實施,將開創我國化學物質管理的新紀元。

環保署表示,該法自75年公布施行,至今共歷經6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為102年,納入化學物質登錄制度,逐步完備我國化學物質管理相關規範。然而食安與化學物質源頭管理問題及因應毒性化學物質事件後,為符合民眾期待,環保署對於該法進行檢討及修正。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法重點係參考聯合國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 (The Strategic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Management, SAICM) 管理精神,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與法規,防止管理漏洞,共有7大突破及亮點,包括: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增列「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設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成立基金、縮短業者事故通報時間、禁止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以電子購物方式進行買賣,以及增訂追繳不法利得與吹哨者條款等,從擴大列管物質、強化事故處理、增進協調機制及長遠財政考量等各界關心議題,都全面予以補強。分別說明如下:

新增「關注化學物質」:針對毒化物以外的化學物質,可評估予以列管,擴大本署源頭管理化學物質的量能,並依照不同特性予以分級管理,最基本者須做到標示、進階者須申請主管機關核可並申報紀錄,如有事故應變需要考量者,則要求業者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設置相關應變器材並負有事故通報應變義務等。
增列「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本次審議過程中,立法委員非常重視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特別增列專章,要求廠商提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送地方政府備查,並於網站公開供民眾查閱、建立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及應變機構的認證制度,平日進行預防整備,發生事故時亦可到現場協助救災,避免環境或人員傷害擴大。
設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分散於各部會職掌,環保署一方面擴大進行源頭管理,一方面協調各部會辦理事項,並搭配新增會報制度,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進行跨部會協調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促進整合成效。
成立基金:環保署得向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收取運作費,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基金。環保署表示,基金之成立,有助於化學物質源頭管理,並協助業者降低事故應變的成本。
縮短業者事故通報時間:業者就事故通報時間從原本1小時縮短為30分鐘,並調整通報要件,從原本須確認事故造成的污染已影響至工廠以外環境,修改為污染有可能影響至工廠外環境,即要求業者進行通報,以加強業者責任及提升地方環保機關反應時間。此外,也因應立法委員要求將工廠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的規定,從施行細則提升至母法位階。
禁止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以電子購物方式進行買賣:規定列管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身分等方式進行。環保署表示,如果為買賣雙方違規,原本已有相關的處罰規範;本次特別針對網購平台業者,如果未善盡管理責任媒介無許可的雙方進行買賣,平台業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增訂追繳不法利得與吹哨者條款等規定:主要是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而得到利益的,除罰鍰外,也要追繳不法利得;並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鼓勵檢舉不法;此外,也要求工廠要公開許可及申報等資料,供全民監督。

環保署強調,本次修法第47至49條的成立基金為擴大管理化學物質,協助業者降低運作風險,確保環境安全永續,有關向業者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用部分,將以危害性高、影響範圍大、持續且大宗者為首要徵收對象,後續更須訂定相關子法才能據以執行,正式開徵前每個階段都會持續公開與業者及民眾進行溝通。

環保署表示該法在經總統公布後,該署將據以進行30餘項子法的制定或檢討修正,並希望能藉由該法及後續相關子法的推動,達成「有效管理化學物質,建構健康永續環境」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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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688
  • 資料發布日期:107-12-21
  • 資料檢視日期:1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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