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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起跑!列管硝酸銨與氫氟酸

  • 發布單位:危害控制組
1100401化學局謝燕儒局長說明危害性關注物質管理起跑
1100401化學局謝燕儒局長說明危害性關注物質管理起跑

環保署本次預告增加列管硝酸銨及氫氟酸為關注化學物質,依該二項物質特性及國內運作情形公告管制運作行為外,並指定公告為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包括列管化學物質輸入、製造、使用、貯存、運送及販賣等,強化可能發生事故前的風險控管。

環保署指出,硝酸銨及氫氟酸目前均由各部會依權責管理,惟其法未及流向追蹤及災害預防與應變,為補強管理缺口,環保署將該二項物質公告列管後,將可確實掌握化學物質流向,包括從輸入、進入國內之運送、業者端貯存及製程使用管理等完整資訊,期望在各部會權責分工下共同合作,對於其具高風險之運作行為加強列管,強化事故風險控管,落實化學物質源頭管理及安全使用。

硝酸銨常見於農業肥料製造、採礦爆破及炸藥製作,但貯存管理不當恐造成爆炸意外,例如2020年黎巴嫩首都貝魯特港口大爆炸事件。此外,硝酸銨也是環保署第一個公告列管的關注化學物質一氧化二氮(笑氣)原料,將硝酸銨進行熱分解,可製得高純度的笑氣,掌握硝酸銨使用亦可同步掌握笑氣生產來源。

       氟化氫加水則為氫氟酸水溶液,俗稱化骨水或白骨酸,具有皮膚腐蝕性及刺激性。而其亦為半導體晶片浸蝕、清洗及其他相關產業廣泛使用。若皮膚碰觸到高濃度的氫氟酸,會立刻引起疼痛、泛白、紅腫反應,甚而壞死及潰爛之嚴重情形。國內除曾發生不當使用致傷亡事件外,也多次發生以高濃度氫氟酸水溶液攻擊傷人意外。公告列管氫氟酸後,除工廠使用外,氫氟酸水溶液之化工原料行銷售通路,亦須取得核可文件才可以販賣,可降低使用風險。 

       環保署表示,為強化防範硝酸銨及氫氟酸遭不當使用、濫用之安全及健康危害,提出「5要2禁止」管理策略,「要核可、要標示、要逐筆網路記錄、要按月申報、要預防應變、禁網路交易、禁無照運作」,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及貯存等運作行為,從上游到下游都要取得核可文件才可運作,另運作達分級運作量以上業者,並應遵循事故預防與緊急應變規定。以上應辦理事項,將給予既有運作業者改善期限進行準備及申請,倘非原既有業者,則無相關緩衝期限。

       此外,由於各部會對於硝酸銨申報規定、臨界量、頻率等管理方式不同,硝酸銨公告列管為關注化學物質後,為掌握即時貯存資訊,加強應變管理,自公告日後1個月內起運作量有變動者,業者則須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製作運作紀錄、按月申報。

       環保署補充說明,由於硝酸銨及氫氟酸物質特性,本次公告為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以上者,應依毒管法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規定,提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投保責任保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組設聯防組織、備有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申報運送表單,進一步強化2項物質於事故應變、風險預防、運送及安全管理,達成化學物質風險管理目標。環保署祭出重罰,未依規定運作硝酸銨及氫氟酸,依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到30萬元罰鍰,若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更可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未遵循預防應變相關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到50萬元罰鍰;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或未依規定設置應變器材及偵測警報設備,處新臺幣100萬元到500萬元罰鍰。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meihsuan.chi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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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01化學局謝燕儒局長說明氫氟酸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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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發布日期:110-04-07
  • 資料檢視日期:1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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