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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第二次推動小組會議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一、開會時間:104年7月31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二、開會地點:本署4樓第1會議室

三、會議主席:袁處長紹英記錄:郭技佐庭赫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名單

五、主席致詞:(略)

六、綜合討論: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 本局為我國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事務之專責機關,依據之法規包括「標準法」、「商品檢驗法」及「度量衡法」,其中與塑化劑管理相關之法規為「標準法」及「商品檢驗法」,另為確保商品安全,不致引起消費者傷害,對於安全風險較高之產品,則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在商品輸入國內及出廠前實施檢驗,確保商品品質安全。
  2. 有關法規彙整之國家標準部分(p6)

    (1) 法規名稱修正為「標準法」,管制內容之CNS國家標準修正如下:CNS 15447「感熱紙國家標準」修正為CNS 15447「感熱紙」;CNS 15503「兒童用品一般安全要求」修正為CNS 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CNS 15531「袋、包及箱產品評估準則」之總號修正為「CNS 15531」。

    (2) CNS 8634「皮製休閒鞋」及CNS 10632「皮鞋」之管制物質修正為「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葵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另濃度修正為「6種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3. 有關法規彙整之商品檢驗部分(P7):法規名稱修正為「商品檢驗法」;另管制對象之「化工類-塑膠擦」修正為「化工類-筆擦」。
  4. 本計畫第二期草案:無修正意見

(二)衛福部國民健康署

  1. 塑化劑使用之相關法規及管制內容,屬衛福部食藥署職掌,故建議「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第二期草案(105年至110年)」短期工作項目分工表(附件3-13)及中長期工作項目分工表(附件3-16)有關「加強風險溝通及宣導」,衛生福利部工作項目之執行機關刪除國民健康署。

(三)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 討論事項,有關「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第二期工作內容之修正意見如下:

    (1) 塑化劑本即屬環境荷爾蒙範疇,本署於歷次提報相關成果時,如有涉及塑化劑之成果,均會主動提報,爰於現有工作項目中即已包含,無須特別增列塑化劑項目之工作,或修正為環境荷爾蒙(含塑化劑),較為適宜。

    (2) (附件3-11)工作項目2建議刪除,併入工作項目3,修正為「依國際趨勢,持續檢討各類食品、食品器具及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衛生標準(含塑化劑之管理)。

    (3) 食品容器具或包裝中塑化劑之管理規範已齊備且較其他各國嚴格,本署每年於蒐集國際有關環境荷爾蒙物質之管理現況時即會包括塑化劑之資訊,爰無需另列「每年檢討塑化劑標準」之工作項目。(附件3-14)工作項目2建議刪除,並酌予修正工作項目3。

  2. 報告案二,成功大學李俊璋教授研究成果摘要中,針對降低女童鄰苯二甲酸酯類暴露之策略,包括「不使用塑膠容器、不食用以塑膠容器包裝之食品、不食用微波食品、不攝取營養補充品」等策略,均無法透過法規標準強制規範,目前亦無國家禁止使用塑膠容器具

(四)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 修正附件1-9頁綠建材法規彙整部分:

    (1) 法規名稱修正為「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2) 管制對象修正為「綠建材標章產品」。

    (3) 管制內容修正為「產品內含PVC物質之建材,應比照CNS15138進行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塑化劑)檢測,所含鄰苯二甲酸酯類之可塑劑(塑化劑)總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

七、結論:

(一) 有關本次會議議程附件1「各權責機關對塑化劑相關法規管制現況彙整」及附件3「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第二期)草案」分工表部分,請各單位於104年8月7日前提出修正建議,俾利本署彙整及報院備查。

(二)請衛生福利部評估含塑化劑之PVC醫療器材加強管理之可行性。

(三)請本署業務單位彙集歐盟、美國及日本環境荷爾蒙名單,並整理出本計畫重點管理清單,俾供各部會參考,後續再針對工作項目分工表細項加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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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2,608
  • 資料發布日期:108-08-01
  • 資料檢視日期:1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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